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