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由法制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