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