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