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立法规划、计划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三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