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立法规划、计划和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一条已修改地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送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