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城市供水业务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