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用水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保障用户的用水权益。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水用水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