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管、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水利、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