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确需连接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后,报辖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