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确需连接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后,报辖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