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的施工图,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从事城市供水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对城市供水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