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管、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水利、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