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