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坚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起草、修改、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主体作用;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体现地方特色,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引领和推动深化改革与社会发展。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