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立法规划、计划和法规草案的草拟第十二条已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落实。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个别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主任会议提交上一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