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卫生计生、公安、安监、林业、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公用事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