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处三千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