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应当经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回灌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禁止将污水用于地下水回灌。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