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填埋场和中转站;(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活动。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