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立法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了依法不宜公开的以外,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