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立法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