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村庄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村庄的房屋、公共设施;

(二)乱堆、乱倒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擅自砍伐或者毁坏树木花草,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

(三)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

(四)破坏、损毁、侵占山体、水域;

(五)破坏、污染饮用水源,污染水环境和大气环境;

(六)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

(七)其他严重破坏村庄规划和影响人居环境的。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