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村庄具体情况编制农村民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注设计图集,向农村村民无偿提供,鼓励推广使用。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制度,提供技术指导和免费培训。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