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收集村庄建设信息,资源与环境、公共设施等保护信息,做好处置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村庄规划建设违法行为。村庄管理实行以人为本,分类管理。村庄已建成的区域以村容村貌整治、环境卫生管理为重点,改建期的区域以建房的规范与管理、风貌构筑为重点,未建设的区域、未来的居民社区和产业园区以规划控制为重点。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