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害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二)侵占民营科技企业财物的;(三)向民营科技企业乱摊派、乱罚款和不合法收费的;(四)侵害民营科技企业其他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