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十四条已修改没有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