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