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可以建立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各项职能,并保障其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消费者协会不得以摊派等方式筹措经费,但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支持、资助消费者协会依法开展工作的除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