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