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