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并向其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已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登记。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