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承担终身教育职能的各类机构应当对学习者的注册入学、学习时间、课程和成绩等进行登记,并根据学习者的需求提供书面证明。

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