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依法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每年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