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学习型组织的创建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区(村)应当参与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创建活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