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失业人员、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培训。

失业人员和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就业培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