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利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非乘坐(站)部位载人,以及擅自增设座位、踏板或者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