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类管理。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