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