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