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犬免疫、登记第十一条已修改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每户限养一只。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