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环保、消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