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移出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接收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向省外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接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