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责成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