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及时清运和密闭运输,并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采用垃圾发电、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置生活垃圾,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