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七条已修改矿山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和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并负责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尾矿、煤矸石和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封场,并进行绿化或者复垦,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