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设立,生产经营规模符合本市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企业资产总额、销售额、职工人数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