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利用与保护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相协调。其他与地下水相关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相协调。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