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项目取排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减少矿坑排水,并优先利用;未能全部利用的,应当在处理达标后排放;防止造成地下水含水层串通或者地下水污染。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