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水井管理,建立取水井登记、建档和监督管理制度。

对依法需要封闭并且年久失修、成井条件差或者因混合开采导致污染的取水井,取水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技术要求永久填埋;对依法需要封闭但成井条件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取水井应当封存备用,并建立封存备用井启用制度,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启用。

封存备用的取水井经批准可以用做回灌井或者监测井。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