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与治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引黄工程和其他重点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设,完善地表水置换地下水的输配水和人工回灌工程设施。对受水区内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用水需求且供水管网配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自备井,并退还农业用水和生态用水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调入水、本地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减少地下水开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